疫情防控中合同履行法律问题简答
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主任 梁 平
一、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
(2)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3)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可以解除合同的。
(4)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5)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不能变更或解除。
二、疫情发生前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如何处理?
1、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已经迟延履行,不能免除责任。
2、疫情发生后,因交通管制、人员管制、未能如期复工等客观原因导致迟延履行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3、迟延履行对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合同相对方不能解除合同。
4、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免除责任。一般不得免除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三、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可免责?
答:1、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损失承担比例。
2、一方不能履行的,要尽快取得有关有关部门的证明。
3、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未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方收到通知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4、可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形成的通知。
四、租赁房屋的合同解除、租金减免?
答:1、出租方不得随意解除租房合约,不得对留观对象拒租。
2、台州市内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由双方业主(房东)与租户协商解决减免租金。
3、确因疫情对租赁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租户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租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减免租金)或解除。
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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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主任 梁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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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0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