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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怎么打?
来源: | 作者:tengsheng | 发布时间: 2021-10-21 | 16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最有力的证据,生活中经常有熟人借钱不打借条,最后对方耍无赖,告到法院也败诉的情形。因此,借款时能不能打好借条直接关系到纠纷时官司的输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借条的范本以及打借条时存在的问题。



借 条(范本)


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向好友    (身份证号:      )借到人民币      元(大写:      ),月利率    %,于      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借款人微信号:

         

附件: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点注意事项 :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借款用途;

  5.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6.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7.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8.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不规范的四种常见情况:

  1.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

  2.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3.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

  4.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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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向朋友张某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某的名字”写成“张某样”。张某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某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某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某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主张,但张某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2、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提醒: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3、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4、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5、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提醒: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6、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提醒: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7、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提醒: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8、借条不写利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提醒: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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