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为多起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被问的最多的就是在怎么争取适用缓刑,部分嫌疑人愿意提高赔偿金额的方式换取适应缓刑。虽然积极赔偿损失争取被害人方的谅解确实能从轻处罚,但缓刑适用是有其法定条件,而且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有多个法定不适用缓刑情形。
一、什么是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节关于缓刑的相关规定,缓刑就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在考验期内遵守相应规定,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简言之,就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给予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的机会,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二、一般案件缓刑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刑法在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不适用缓刑情形:“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三、交通肇事罪中不适用缓刑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基本量刑都在三年上,而一旦量刑超过了三年,就不符合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起点就是七年以上,更不符合缓刑的基本要求,无法适用缓刑。
本条文中还有“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有明文规定:(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也就是说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其基本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上,而量刑超过三年的就无法适用缓刑。
四、浙江省高院关于缓刑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缓刑适用给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其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第一条就规定了一律不适用缓刑情形和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
1.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 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不适用缓刑情形,只有我们仔细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