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债务全部归自己,将财产全部分配到家庭成员的名下,以“假离婚”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近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5月7日,家住安徽省肥西县的被告人王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合肥高新区法院判决赔偿赵某133874.93元。
在收到判决书后,王某在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一直未向赵某履行赔偿义务。更有甚者,在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王某不断更换电话号码,使得赵某及法院执行人员无法联系,逃避履行义务。随后,王某还通过办理离婚的方式,把债务全部归于自己,将拆迁安置的房屋等财产全部分配到家庭成员的名下,以“假离婚”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对赵某进行了赔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虽然通过打工可以获得2000元左右的月收入,但没有偿还能力,认为其虽然在抓捕后向赵某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实际上是其家人凑钱帮忙偿还的。而其通过离婚给妻子的房产,是尚未拆迁安置的自建房屋,无法变卖,而且王某等也尚未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离婚协议等证据恰恰证明其没有偿还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取得了原告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没有履行能力,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通过在卷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银行明细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通过打工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此外还有粮食补贴、拆迁补贴、田亩出租等收入,其配偶及子女均有收入来源。被告人王某为了达到不赔偿或少赔偿的目的,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办理假离婚的方式将所有债务留给自己,所有财产归于配偶,逃避执行的主观意图明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