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杨某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 年 1 月 18 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21〕20008 号起诉书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盛某某、张某、周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被告人杨某不认罪,其父亲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接受杨某父亲委托后,多次与杨某会见,为其解释相关罪名及量刑。在阅卷后,并与经办检察官及法官进行简短交流,此后直至法院阶段,又多次会见杨某,对其犯罪行为进行解释,但杨某认为其行为只是将原本归自己所有的车辆拿回,并非犯罪的行为,故不愿意认罪认罚。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将开庭时间安排在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杨某也收到了起诉书,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其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其对于两次犯罪事实中的一次行为存在异议,认为是合法的行为,导致并不愿意认罪认罚,故辩护人又于其进行多次会见。在庭审前两日,检察院对杨某进行提审,其本人也主动向检察机关了解认罪认罚相关事宜,检察机关对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建议量刑在有期徒刑1年2个月。其本人在知晓后,主动与辩护人联系,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且表示愿意退出其收到的5000元好处费及退赔道闸杆的维修费。在开庭当日,经法庭合议评议后判决被告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辩护人充分尊重被告人本人意见,对起诉书指控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因其本人也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故辩护人在从轻减轻量刑方面进行辩护:
一、被告人杨某在公安机关进行抓捕过程中未反抗,且在归案后的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续供述稳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勇在公安进行抓捕过程中,并未反抗,自愿将自己至于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中,在归案后,在其供述中也能明确看出,其每次的供述都是如实公示的,且之后的每一次的供述都是较为稳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杨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杨勇在检察院阶段,因其对于事实的理解有误,导致其在签署法院文书时,产生误解。但其在辩护人与其沟通之后,明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通过辩护人向检察院、法院均表示过愿意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三、本案中被告人积极追回涉案车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并未给扣押机关造成损失,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杨勇因从事车辆租赁工作,在事件发生后,也明确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将案涉车辆追回,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虽然被告人杨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其积极追回的态度,以及并未给扣押机关造成损失的程度来看,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悔罪,态度较好,并且多次向检察院、法院及辩护人表示愿意对受害单位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杨勇酌定从轻处理。
五、被告人杨勇通过本次,已经明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无再犯可能,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杨勇从宽处罚。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从轻量刑。
被告人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案罪名较为特殊,被告人所涉事实较为清楚,从从轻减轻量刑入手,争取认罪认罚从宽。
本案被告人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在公安侦查时期曾以盗窃罪立案,后查清事实后,公安对其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立案侦查。辩护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为案涉的罪名较为特殊,经查找相关案例,决定从减轻被告人的量刑方面入手。后经过多次与被告人的接触沟通,经过多次的会见,以及多次与检察院、法院沟通,最终对其采取从轻处罚。
【结语和建议】
Conclusion and suggestions
一、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实,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即便是被告人作出了有罪供述,也应当是综合全案证据进行一一论证。
二、辩护人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有着独立的辩护权,被告人对于案件的态度和认知并不是辩护人在刑事辩护时一定要遵从的依据,毕竟部分被告人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较为有限,对于自己的行为作出的法律判断不一定完全正确。辩护人需要尊重被告人自己的意见,更要尊重事实和法律,事实求是的进行法律辩护。
三、刑事案件的辩护不仅需要详细剖析罪名,了解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更要详细掌握相关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文件,分析影响定罪、量刑方面的法律规定,再结合在案证据材料,形成有效的辩护意见。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鼓励其摆正认罪悔罪的态度,充分认识到自己错误,通过一定的刑事处罚促其减轻或者减少量刑,能尽早回归正途。